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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一家多人涉嫌敲诈等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www.bz518.com  时间:2021/7/1 来源:巴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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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呀!一家人被抓,一家人被起诉,该是多么痛的教训?据微友提供,通江三女一男涉嫌敲诈等罪被起诉,其违法犯罪过程非常具有警示意义。
《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廖某均,男,195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通江县某中学退休职工;余某珍,女,196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廖某兰,女,1981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廖某华,女,196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通江县某公司退休职工。上述四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均为四川省通江县,均住通江县。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1988年3月,通江县诺江镇因城区基建占地,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均之妻)、廖某兰(廖某均之女)、廖某华(廖某均之妹)等家庭成员转为非农户口,廖某均、廖某华等人按政策安排了工作,其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由村民委员会收回重新分配。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等人趁城东村部分居民修建违法建筑和房屋改建之机,以被害人占用其承包地或自留地山,阻挠施工或禁止过路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与其协商,敲诈钱财。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兰、廖某华等多次实施犯罪,形成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左右,通江县诺江镇**村**社居民邓某某改建房屋时,将建材堆码在社道路上,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以该社道路修建占用其柴山为由,被告人余某珍多次阻碍施工,向邓某某索要过路费、材料堆码费。邓某某被迫与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兰达成支付过路费、材料堆码费20000元人民币的协议,并于2012年5月14日支付了10000元人民币。2014年初,被告廖某兰邀约王某甲到邓某某家追收余款,邓某某妻子闫某甲拒绝支付,王某甲和被告人廖某兰采用言语威胁、毁坏财物、阻拦施工的方式迫使邓某某之子闫某乙分两次向王某甲支付9000元人民币。
2、2012年上半年,通江县诺江镇居民青某某在诺江镇**村**社村民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等人“新田”(小地名)位置修建小产权房。房屋修建期间,被告人廖某均以该地块是公田,自己有份额且地上树木是其所有为由索要赔偿,并指使被告人余某珍到工地阻拦施工、言语威胁。青某某被迫与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兰等人在通江县诺江镇“一壶春”茶楼多次协商,青某某被迫于2012年6月13日、2012年8月9日分两次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转让费共计100000元人民币。
3、2012年左右,通江县诺江镇居民谢某某在**村**社原址对住房进行改建,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以谢某某改建的住房占用了自家土地为由,被告人余某珍多次到谢某某工地阻扰施工,强行索要赔偿。谢某某被迫向廖某均、余某珍支付了25000元人民币的柴山占用费。十余天后,被告人余某珍再次邀约被告人廖某华和闫某丙(廖某均弟媳)到谢某某工地阻扰施工,以谢某某原购买伏某某的住房占用其父母柴山修建,兄弟姐妹均有份额为由,要求谢某某支付占用柴山使用费,谢某某被迫再次向余某珍、廖某华、闫某丙支付了24000万元人民币的柴山占用费,三家人分别分得800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闫某丙主动退还在谢某某收取的柴山费24000元人民币。
4、2013年左右,通江县诺江镇居民徐某某对**村**社老房屋进行改建时,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等人以徐某某房屋改建占用自家柴山,运输和堆码材料的公路系自家柴山为由,要求徐某某对其进行赔偿。被告人余某珍、廖某华先后两次前往徐某某建筑工地上阻挠施工、言语威胁,徐某某被迫向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华支付占柴山费、运输及场地堆码费共计40000元人民币。廖某均、余某珍分得20000元人民币,廖某华分得20000元人民币。
5、2013年左右,通江县诺江镇居民廖某甲对**村**社老房屋进行改建时,多次遭到匿名举报其违法规改建住房,廖某甲怀疑系被告人廖某均所为便主动找到其协商。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兰、廖某华和廖某丁以廖某甲房屋所占地块为其父母柴山为由,要求廖某甲对其进行赔偿。为顺利建好房屋,廖某甲被迫向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兰、廖某华和廖某丁(廖某均三弟)、廖某戊(廖某均二弟)支付60000元人民币(廖某均及家人分得20000元人民币,廖某华分得15000元人民币,廖某丁分得150000元人民币,廖某戊分得10000元人民币)。
6、2015年左右,通江县诺江镇居民朱某某在装修自己位于诺江镇**村**社住房时,想在自家屋后公路边修建一个停车位,廖某均声称停车位所要占的公路堡坎系自家所有,朱某某主动找廖某均协商,廖某均要求支付40000元人民币。朱某某因价格高放弃修建,被告人余某珍委托他人告知朱某某,朱某某如不购买停车位的土地,将阻拦其装修房子和搬运材料。朱某某被迫向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支付40000元人民币。
7、1984年,被告人廖某均在通江县诺江镇**村**社“薛家湾”(小地名)购买集体保管室房屋2间,后将房屋拆除。1993年村民委员会将该土地重新分配。2016年城东村在该地进行异地扶贫聚居点建设时,被告人廖某均以该地系其当年购买房屋的土地为由,要求补偿,否则将阻挠施工,为了聚居点的顺利修建,城东村委工作人员何某甲、何某乙、王某乙等人被迫编造虚假材料,套取危房改造专项资金6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告人廖某均。
另查明:2007年5月28日,被害人廖某丁在通江县诺江镇**村**社修建的房屋,因屋后堡坎权属与被告人余某珍发生纠纷,在争执中被告人余某珍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廖某丁胸部,造成廖某丁受伤。2007年6月5 日,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廖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兰的亲属退还了33000元赃款,廖某华的亲属退还了43000元赃款。
被告人廖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兰、廖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同,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廖某兰、廖某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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