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从脚手架上跌落下来,出现昏迷、鼻孔流血和呕吐的现象。这名老板在去送医的路上,他给神志不清的工人买了一瓶藿香正气液,接着就把人丢在树下不管不顾了!最后导致工人抢救无效而死亡。
苟志明,四川平昌人。施工时,工友从脚手架上跌落,苟志明送其去医院途中将其遗弃在路边,之后工友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苟志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苟志明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这份二审刑事判决书,改判苟志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0年10月22日,成都市一绣花厂老板委托苟志明装修办公室,由苟志明自行聘请工人。苟志明找到谢某、戴某做工,并要戴某再找一名工人。戴某找到被害人邓某(音),苟志明予以认可。
邓某当日醉酒,施工时从脚手架上坠落,头部受伤昏迷,鼻孔流血并呕吐。吴某、戴某等人劝说苟志明将被害人送医,于是苟志明让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邓某,3人一同前往医院。
车行至一路口处,苟志明下车在路旁药店购买了一盒藿香正气液,给邓某喝了一支半后,便把神志不清的邓某架下车丢靠在树下。之后,苟志明让谢某先回工地上工,自己随即步行离开。
当日16时许,群众发现被害人并报警。10月23日,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苟志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苟志明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苟志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苟志明不服,提出上诉,称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但因未查实被害人身份而无法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二审中,上诉人苟志明的家属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交人民币六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二审中苟志明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积极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撤销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声明:巴中热线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泸州叙永:5所新学校9 |
九寨沟景区2023年游客 |
消防川北战区(巴中) |
“星火杯”2023年四川 |
没有任何图片资讯 |
没有任何图片娱乐 |
没有任何图片娱乐 |
没有任何图片旅游 |
没有任何图片旅游 |
江口醇荣获2010年“中 |
气络学说指导八子补肾 |
金动力教育答疑:没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