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设计缺陷
1、个别指标设计存在不合理性
审判质效评估考核从本质上讲只是审判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督促法官能够高效公正地进行审判活动。现行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体系中个别指标,其涉及的客观因素较多,是法官个人主观意思所不能左右的,如有的涉及当事人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做为法官是不能人为地去限制与剥夺的,并且每个法官的的知识能力范围、裁判技能、个人理解都不一样,对法律的适用和事实的判断自然不一,例如公正指标中的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指标,上诉本就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判决错误得到有效纠正的一种法定途径,二审法院进入到上诉程序,如果因一审法官自身的知识运用法律能力的有限,二审法官对事件看法与理解的不同,因改判而对一审法官认真履职的结果进行负面评价,这也是不公正的。又如调撒率和调解与撤诉均能反映法官化解社会矛盾、案结事了的司法能力,但是否愿意调解、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四川省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中调解率与撤诉率的权重都较高,导致近年来追求高调解、撤诉率,法官在偏高考核指标权重的影响下,强化了调解、撤诉工作的技术性,然而现实中高调撤率却往往伴生着高反悔率和难执行率。另外还有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标的能否到位虽然与执行法官是否认真开展执行工作密切相关,但制约执行结果的实现有很多客观因素,如案件类型、标的额大小、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对于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无论法官采取多少执行措施,执行到位率亦不会理想。并且按该指标设定的计算公式来看,已结与未结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并不是同等,可能小额执行案件易结,而大额不易结,这些均是执行法官不能左右的,自然产生评估结果的不合理,这显然与审判质效考核的目的背道而弛。(下图):
2、地区级别差异考虑不够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地区的法院受案数量远多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法 院,且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更多,审理难度更大。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中、基层法院因所处地域不同,亦存在上述类似情况。全国试行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制定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多未区分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因考核标准实行一刀切导致产生考核结果不甚合理的现象。如在四川省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年均受理案件仅千余件,人均年结案数不足十多件,承办法官可以做调解工作的时间相对充裕,加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区域不大,邻里之间相对熟悉,法院主持调解工作可利用因素较多,调解工作成功的机率变会增大,而位于经济社会发展较高或地域较广且人员密集的基层法院,法院受案数量巨大,人均年结案数甚至高达上千件,案件矛盾不仅突出,人与人之间也越发陌生,承办法官几乎处于奔波劳累、疲于奔命的超负荷状态,加上有些地区居民流动性大,很多案件适用公告送达的程序,想要调解根本无从下手,调解率自然可能低。对此不作区分,在全国范围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统一确定审判质效考核指标,出现考核结果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就在所难免。
3、仅量化考评难以反映审判实质
目前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主要是依靠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收集、核对、汇总和反馈,而从中获取百分比数据对审判质效进行评估,为一种量化的考查,正是基于这一定位,导致实践中考评工作倾向形式化,为了考评而考评,而数据本身所具有可调整性特质,就决定了数据有选择与回避的可能,为了使数据能更符合评估体系指标,使得某些法院不得不人为地违背案件本身所应有的审判规律,这样的审判结果根本就不能真正反应审判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审判管理。
三、合理化设计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思考
(一)体系指标设计的基本原则
1、尊重审判规律原则
指标设计应立足于现实审判工作环境,理想化地设计有悖于管理的实效发挥,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符合审判规律,反映客观实际。指标的设计要从各地区、各部门、法官个人和案件特点出发,确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目标导向机制。“错误的考评会引起错误的行为,因为考评代表着人们‘看到’的事情”。[⑧]例如不尊重客观规律,将结案均衡度、当庭裁判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直接简单用于考核到法官个人,导致法官以牺牲案件质量和效果为代价来提高审判效率,最终只能打乱诉讼程序,损害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2、有利于评估操作原则
体系中的指标设定应有利于质效评估的实际操作,指标对应的数据能够实际提取,并不产生提取困难才是合理的设计。同时更应注重回避人为操控调整指标,避免营造虚假指数,影响质效评估的实际效果。
3、服务队伍建设原则
审判质效考评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对法官审判活动的考评,营造出法院工作人员争先创优的意识和氛围,从而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突显其主体价值,促进审判法官自律自强,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去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依法完成审判活动。所以评估指标的设计也以能够服务队伍建设为原则。
(二)体系指标的合理化探索
审判工作的成效如何, 关键要看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设置合理的评估指标,有利于审判工作的管理。
1、合理调整指标的结构与权重
科学设置评估指标,有利于全面性地对审判质效进行评估,减少各指标之间的冲突与统计的繁琐。在设置指标时,对于具体裁判行为的价值评估,不能单一地进行考虑,一方面要分析该具体裁判行为主要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还应分析实施该类裁判行为对主要价值取向否定的可能次数和程度以及对冲突价值带来的利弊,并且这种分析不是单个程序内的,而是涉及到个案处理的整个诉讼程序。如公正指标中包含的立案变更率,是针对一审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被二审撤销的案件和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驳回起诉的案件。以上这几类情形,对案件的公正价值有无影响,如果有,有多大影响,是决定立案变更率指标是否设置进入体系中,确定权重指数所需要考虑的。这种分析解决的就是单个指标在案件质效评估体系中权重的大小问题,涉及的是整个评价体系及指标结构的合理性。笔者主张以法定诉讼程序为主线进行指标设置,从立案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中,设置出关键性的、具有决定性的、带有共性的指标,作为评价法院审判质效的基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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