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动物检疫行为的规范力度。一是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巴州区城区动物检疫站专门制发了《关于加大生猪防检疫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全体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新建单位的形象意识,检疫工作的责任意识,以检促防的大局意识,城乡互动的部门意识充分发挥城区检疫集散中心地位的作用。二是坚持检疫到岗到位。城区动物检疫站各驻厂(场)检疫执法队坚持昼夜值班,严格实施“三关六岗十到位”的屠宰检疫流程。三是严格处理违法执法人员。对不依法实施检疫的执法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调整岗位、离职学习(停发工资)、年度考核确认为“不合格”等处理。
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经营行为不分区域只凭事实,发现一起处罚一起。一是对无耳标的生猪,一律不准入场屠宰并且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和《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对无检疫证明的生猪,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生猪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符合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条件的,依法补检,检疫合格准予入场,不合格作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是对无耳标有检疫证明的生猪,上报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处理。四是对县境外生猪持产地检疫证明入场的,检疫证明为无效检疫证明,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处理。五是对入场查出的病猪、死因不明的生猪,先作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六是对运载生猪的交通工具卸后不及时清洗消毒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加大对生猪违法经营者的通报力度。一是对发现二次以上违法经营的经营者列入“生猪违法经营黑名单”。二是设置“生猪违法经营曝光台”,对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违法经营者,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在巴州区畜牧食品局网站、《巴中日报》、《巴中新闻》等媒体曝光。三是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事实,定期书面报告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遇重大违法事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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