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西部高地】 未满18周岁的刘某等以收“小弟娃”为其提供保护的名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方式,多次向在校学生强行索要钱物。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郑某有期徒刑9个月。
2011年5月,刘某、郑某、石某(14周岁)三人多次采取合伙作案或单独作案方式,累计作案8次,强行向10余名在校学生索要现金共计840元,其中郑某分得250元,刘某分得590元。同年6月,刘某在其姐姐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公安局侦查员对刘某进行讯问,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刘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全部退赔了被害学生经济损失,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李红 王玲 记者/彭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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