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法院判决一起猥亵儿童案
近日,被告人文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3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文某窜至平昌县包装厂宿舍楼附近,见到邻居之女陈某(女,5岁)独自一人往学校走,遂产生猥亵念头,于是将陈某哄骗至包装厂宿舍楼顶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为寻求刺激,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有当庭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遂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贺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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