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热线讯:近日,原告沈某诉被告姜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平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姜某赔偿沈某伤残赔偿金及鉴定费16529.10元。这是沈某另案提起的民事赔偿。在2012年11月,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向该院起诉姜某犯故意伤害罪,该院于2013年1月29日判决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5月27日上午,被告姜某与原告沈某及一案外人在岳家镇中川街一门市部门口“斗地主”,刚玩几回合就因旁人的干扰而散场,沈某便向姜某索要三元钱的赌资,姜某不给,双方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姜某朝沈某的胸、腰、头等部位打击数拳,将沈某打倒在门市部前,后沈某被送往医院医治。经鉴定,沈某之伤为拾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沈某与姜某因玩扑克的赌资而引发纠纷,在纠纷中姜某致伤沈某属实,姜某应对损伤后果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而沈某处理纠纷的方式欠妥,导致纠纷的发生及扩大,对自己的损害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应减轻姜某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姜某赔偿沈某残疾赔偿金等16529.10元,其余由原告沈某自负。(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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