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热线讯 2013年7月24日,平昌法院在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等部门的现场监督、公安机关及当地政府的协助下,依法对何守勇、王春容申请执行吴映泉、赵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强制执行。
2009年4月,吴映泉夫妇将其所有座落于驷马镇银杏街130号砖混结构一楼一底房屋以26万元价格出售给何守勇,双方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房价款,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7月,吴映泉夫妇在四川省乐山市购住房一套,何守勇多次要求吴映泉腾房,吴映泉夫妇拒绝腾房并一直居住至今。何守勇夫妇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何守勇夫妇与吴映泉夫妇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限吴映泉、赵玉英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该房屋,将房屋交付给何守勇、王春容。吴映泉夫妇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吴映泉夫妇不自觉履行判决,何守勇夫妇在判决收到后向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申请后,立即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找被执行人吴映泉、赵玉英多次做工作自觉履行无果。执行期间吴映泉夫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驳回申请人吴映泉、赵玉英的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平昌法院收到省院裁定后,又多次找何守勇夫妇与吴映泉夫妇和解,吴映泉仍然不服法院判决,坚决不同意腾出房屋。和解执行无望,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正当的交易行为,平昌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现场总指挥雷波副院长先行与吴映泉夫妇沟通,希望二人就执行工作予以配合,在吴映泉夫妇表示绝不配合后,做出了立即强制执行的命令。被执行人被法院干警控制并带离执行现场,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对屋内财物进行有序搬运,并对每件财物进行登记、摄影。在将财物全部搬运后,雷波副院长亲自将房屋钥匙交到申请人何守勇夫妇手中。
下午3点左右,被执行人在法院干警及驷马镇居委会的安抚下,情绪渐渐缓和,对法院所进行的强制执行表示理解,并对财物进行确认接收,并在监督部门领导的见证下,接过了法院为其一家安排的临时住所的钥匙。(贺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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