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狱又犯罪 抢劫致人死亡
近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命令,依法对犯抢劫罪的何某验明正身、安排亲属会见后,执行了死刑。何某生于1987年,通江县人,2011年1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12月26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谎称租车拉货刺死驾驶员
法院审理查明,2005至2010年,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三次入狱,2010年9月5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的何某,因无固定工作,伪造了其堂叔何某某欠其10万元的欠条,委托陈某某等人收取,后被陈某某等人发现该欠条系伪造。其后,何某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2010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见胥某(男,本案死者,殁年25岁)驾货车在通江县西门桥头等候货源,便以到巴中拉家具为名,租用胥某的货运车,与胥某一同到达巴中。当天下午6时许,何某称未联系到卖家具的人又返回通江。
何某决定实施抢劫,让胥某将车开往小江口方向。途中,胥某提出租车费的问题,何某从裤兜里掏出折叠刀,刺向胥某右颈部,胥某反抗并抓伤了何某的右手背。十余分钟后,何某见胥某已经死亡,便将胥某拖至副驾驶位置上,自己驾驶货车向至诚方向行驶,行驶至毛浴乡杜家湾附近时,何某将车调头停在公路边,打开副驾驶车门将死者胥某扔到公路下边,然后驾车向通江县城方向行驶,并顺手将刺死胥某的折叠刀扔到公路边的山坡上。何某驾车回到老家,将胥某的手机扔在老家粪坑内,将自己身上的衣裤换下烧掉。其后,何某到汉中待了三天又返回通江。2011年1月2日,被告人何某打算抢劫一名小车司机时,在通江县城被公安机关抓获。
刚被释放又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何某预谋抢劫,并在抢劫实施过程中致人死亡,后为毁灭罪证而抛尸,负案在逃期间,再次预谋实施抢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同时,他刚被释放又实施犯罪行为,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的刑事裁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了对犯罪人何某立即执行死刑的命令。(本报记者 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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