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昌法院审结一起20元的抢劫案件,对被告人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印象网吧”内上网,因无钱使用,便想找人索要钱财,后见被害人王某某和其朋友在上网,便上前掏出匕首威胁王某某和其朋友交出所带钱财,被告人牟某某从王某某处抢走人民币20元。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朋友离开网吧后即报警,公安人员遂赶到“印象网吧”将被告人牟某某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持匕首抢劫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该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不受侵害,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遂作出如上判决。
平昌法院 罗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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