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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初探

www.bz518.com  时间:2015/6/5 来源:巴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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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目标的重要因素。为此,笔者通过对通江法院在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象作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不成熟意见。
  一、  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一)法律文书得不到尊重,确定的义务得不到自觉履行——执行难。尽管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为化解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执行积案清理、点对点查询、限制高消费等。我院也采取了诸如开展执行积案清理及集中执行活动,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开展网上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加大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虽收到了一定效果,但相对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期盼而言仍有很大的差距,胜诉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仍然存在,要么不能执行到位,要么就是通过执行和解使得权利人对部分权利放弃。2014年通江法院办理执行案件635件,其中执行终结410件(含和解履行49件),占执结案件的64.5,和解135件,占执结案件的21.3%,可见通江法院尽管穷尽一切措施加大对案件的执行,全部执行到位仅为64.6%,其中和解后执行到位仅占到7.7%。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除了想讨个公道的说法,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其合法权利,但相对低下的执行兑现率对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二)涉诉信访化解难。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束缚,人民群众不信任法院,而是更多地信仰权力。在出现纠纷后,不管有没有道理就直接不停地向信访部门上访,或者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旦对法院的裁判不服,便直接放弃其他一些权利,想方设法通过上访来达到其合法或不合法的目的,有的老上访户通过多年上访,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并通过“传、帮、带”其他无经验上访户收取费用获取生活来源,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社会群众撇开正常渠道来解决本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加之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兑现低是“信访”不“信法”的根源。“信访”不“信法”愈演愈烈,这种不信任法院,随意、无序的上访,本身就是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致命冲击。
  (三)伤害法官、仇视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法院系统发生了多起法官遭威胁伤害的事件,而这些遭受伤害的法官则是司法公信缺失的受害者,受此影响,不少的法院也都加强了安保措施。但我们不得不说这实际也是司法公信力的缺失的结果,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就会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和法官的操守产生怀疑,对法官产生怨愤,个别当事人则作出过激行为,对法官实行打击报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损害的不仅仅是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最直接的受害者则是法官。人民法官在工作中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职业尊重,甚至遭受人身攻击和伤害,成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牺牲者”。
  二、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一)司法不作为。当前,我们一些法院工作人员确实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等问题。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作为司法不作为的主要表现,主要表现有老百姓没钱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费用大;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赢官司;一些案件诉讼周期长,判决没有稳定性;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诉尤为困难;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司法乱作为。近年来,确有少数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不强、作风不正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衙门作风、程序不公、不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法理阐述不清等等,都会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从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三)网络的误导作用。近年来,由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逐渐兴起,各种案件通过网络平台进入人们的视野,一些原本不被人知晓的案件通过网络传播,经网络跟帖发酵后,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一些典型的案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就形成了最广泛和具影响力的网络舆论。特别是当网络舆论受到别有用心的人误导后,会使人民群众产生司法机关非常腐败和黑暗的心理,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态,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社会对法院的期望值过高。人民群众总认为法院应是万能,能解决一切矛盾纠纷,同时又让当事人都满意。常常会因某个或少数法官的行为和某个案件的瑕疵,而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官整体和法院的不满和不信任,制约着社会的公信力。
  三、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途径与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作为掌握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只有借司法改革的春风,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优化办案环境,提升审判质效,从而为建设法治中国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提升干警素质。要提升司法公信,队伍建设是关键。干警的思想道德素质高了,业务能力强了,不作为,乱作为就不复存在了,每个案件也都能公正高效办理,人民群众对法官、法院也就满意了,社会公信力自然会得到提升。为此,一是加强法官的思想道德水平建设。法官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教育干警弘扬正气、惩恶扬善,敢于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要加强对法官的纪律、作风和行为常督查,增强工作责任心,确保司法廉洁,避免外界的利诱,被物欲所蒙蔽,做到刚正不阿、无畏、无私。一方面,通过统一组织学习一些法官的先进事迹,加强法官的宗旨教育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的学习,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公正廉明地保障公民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将法官思想道德的学习作为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并将思想道德的学习成果与工作联系起来,将法官的思想道德的要求转化为谋划队伍建设新思路,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只有具有高道德,高专业素质的司法裁判人员,才能确保每个纠纷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理有据的裁判,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让每一个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这样法官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二是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积极顺应司法改革要求,建立类型化审判合议庭,在推动法官业务能力提升的同时,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机制。同时加强案件评查,逗硬错案责任追究,通过强化责任倒逼司法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三是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通过开展全员专业知识和司法技能岗位大培训,加强法官四个能力的建设,即服务大局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自我发展的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法官理解与解释法律法规的技能,掌握证据和认知事实的技能、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技能、逻辑思辩和撰写法律文书的技能等等,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是建立法官保障及惩戒配套机制。目前法官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尤其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大量社会遗留问题聚集在法院,法官工作负荷大、工作压力大,司法改革应建立一套有利调动法官积极性的工作保障机制和避免法官不作为、乱作为的惩戒机制,形成相互制约的双刃剑。
  (二)做实诉讼服务。司法工作要取信于民,在做到公正、高效司法的同时,还要做好司法服务工作。一是推行多种立案方式,确保立案便捷及时。如增加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多种形式;做好立案登记工作,实行案件合理分流化解;做好诉讼咨询和风险提示工作,在立案过程中采取便民、利民的举措,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二是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积极实施缓、减、免诉讼费制度。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以及追索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退休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案件,当事人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并且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的,及时依法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为其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让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三是加强基层调研,了解群众呼声,切实解决群众诉求,改进法院工作。
  (三)加强联络工作。创新联络举措,通过走访代表、委员收集民意;召开代表、委员座谈会,赠送工作简报、《人民法院报》,让他们了解并熟悉法院工作;邀请旁听案件庭审和参与重大执行活动,监督法院工作等措施,使他们支持并在人民群众中宣传法院工作,用他们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来提升社会对法院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四)做好舆情应对。加强对涉诉舆论的监控,及时了解网络舆情的走向。法院可指派专职的网络监管员,上级法院可集中对每个法院的专职网络监管员进行培训,提高网络监管员对网络舆情收集、分析、监测能力。同时打好主动仗,加强正面引导。要根据网络舆情更新快,范围广的特点,在对网络舆情认真研判、准确了解的基础上,坚持不泄露审判秘密、不激化现有矛盾的原则,第一时间回应网络舆论。
  (五)推行司法公开。人民群众希望司法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是一种可感受的高效,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可增加司法透明度,有效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防止司法偏私,促使当事人以正确的诉讼意识和心理,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客观评价,继而增强司法公信力。为此,法院应深入推进“三大公开”平台建设,继续依法拓展司法公开渠道,提升司法公开质量,不但让当事人能够洞察诉讼始终,还能通过司法公开了解司法过程和结果,不仅在法院网上,还要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同时加大司法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和报刊广泛宣传法院工作和法官事迹,密切与报刊以及市县电视台的联系和合作,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法律七进”,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形成公开、公正、公信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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