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巴中 >> 正文

男子醉酒后坠亡  相关方共同担责

www.bz518.com  时间:2015/12/22 来源:巴中热线
字号:T|T
  巴城男子罗某与一帮朋友晚上“跑场子”喝酒,深夜不幸坠入巴河死亡,引发高达70多万元的赔偿纠纷。近日,经巴州区法院、巴中市中院一审、二审判决,由相关四方共同担责,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15日晚,家住巴州区东岳庙街的罗某与同为驾驶员的杨某、彭某一起宴请有业务关系的客人,席间共饮白酒、啤酒助兴。餐后罗某及5位酒友又相邀先后到巴城江南滨河路“火热天”酒吧喝酒。包间内大家你敬我劝,嗨歌行令,开怀畅饮,再加上酒吧女老板的盛情敬酒,个个喝得醉意朦胧,罗某更是烂醉如泥,睡在包间沙发上不省人事。直至凌晨1时后,罗某的5位酒友先后离店回家,酒吧老板电话催促杨姓酒友接走罗某未果,即于2时许由服务员将罗某架出酒吧门口后关店。第二天上午,在距“火热天”酒吧上游300米处的巴河河滩上发现一具男尸,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本案死者,并经法医检验鉴定罗某系因高坠致多器官损伤引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罗某的家人悲痛万分,一纸诉状将涉事的5名酒友、酒吧的前后两任6名合伙人和在发生坠亡地段进行滨河路景观改造市政工程施工的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多项损失费用938698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
  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依法应予保护。醉酒后的罗某生前已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相关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及存在侵权行为。死者罗某不加节制地饮酒致醉,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责任;酒吧现任5名合伙人在死者的酒友离开后,深夜将其架出店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责任;死者同行的5名酒友在罗某醉酒后先后离开,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四通建司在施工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二审查明认定工地的施工人员进出通道在施工结束后未予封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据此,巴州区法院判决赔偿罗某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共计732276元,按三七开由三方责任方和死者的5名直系亲属分别承担;判决赔偿5名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经当事人上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赔偿732276元,按比例由酒吧合伙人、四通建司各承担20%,杨某等5名酒友承担10%,死者的5名直系亲属自行承担50%;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由相关三方责任方按“四四二”比例分别承担。
  (巴州区法院  佘朝礼  黄洁琼)

  声明:巴中热线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企业服务

设为首页 | 有害短信息举报 |阳光·绿色网络工程 | 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基地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版权申明
Copyright © 2008 - 2021巴中热线 www.bz518.com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bz518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