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热线讯 讯设备商店的手机和货款不翼而飞,查到底原来是“内鬼”作的案。原为店长的被告人孙某,被巴州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退赔赃款59822.5元。
家住南江县长赤镇的孙某是一名85后,正值青春年少的他脑瓜活泛,干活手脚麻利,来巴城后应聘到巴中市某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他勤学肯干,业绩突出,深受公司老板的赏识,于去年3月被提拔担任该公司“千禾谷苹果专卖店”店长。执掌一店的他和钱打交道越来越频繁,慢慢地心理越来越不平衡,感到自己的付出得到的回报太少,三朋四友相聚不时囊中羞涩。于是孙某就打起了“歪主意”,干起了“靠山吃山,瞒天过海”的勾当,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采取私自销售该店电子产品不入账、不上交营业款的方式,将该店苹果牌手机7部、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的销售所得款项,以及该店营业款15872.5元据为己有,共计侵占公司款项59822.5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而挥霍一空。后经公司盘库兑账致孙某东窗事发,经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公司专卖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1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巴州区人民法院 佘朝礼 黄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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