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保理合同有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融资对价款和相关费用30769元及违约金1948.7元。
2016年1月13日,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龙臣副食店签订了《商业保理申请及协议书》,又于1月20日签订了《商业保理确认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对价款人民币4万元,而被告在商品销售活动中采用POS机收货款,原告每周通过关联POS机扣款,被告如未通过POS机收货款即对原告构成违约。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为13月,并约定保理手续费为2427元,违约金为每日按预期保理预付款5‰计算,且不返还保理手续费和管理服务费。后原告于3月28日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扣除手续费后的37473元,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登记。截至同年7月22日,被告通过POS机收款共偿还原告9231元,之后被告停止还款,下差原告融资对价款30769元及逾期违约金,酿成纠纷,原告向巴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巴州区法院受理该首例新类型案件后,由资深法官组建了专门合议庭,深入进行了探讨和调研,了解和认识到保理合同业务实质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债权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国际贸易中运用广泛,近年来在国内贸易中逐渐流行和运用。该院坚持认真吃透案情,深入走访调查案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精心研讨法律法规的适用,依照和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该案归入“其它合同纠纷”,精心开展审理,认定原、被告订立的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融资,被告应当依约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该院最终依据合同法第44条、60条、114条作出前述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据悉,该院近期陆续受理审理同类型系列案件3件。
(巴州区法院 佘朝礼 谢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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