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我本人(刘子玉)作为竞买人买受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765弄8号1-6幢工业房地产,并支付了5750万元价款,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闸执字第2570号拍卖成交裁定书对此予以确认,我本人(刘子玉)系该处房地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我买受该房地产后,几次欲查看该房地产,但桂志遥等人以存在租赁关系为由纠集一些无业人员霸占了该处房地产及物业,均被已各种暴力阻挡在门外,一次也未得以进入。
我收到法院送达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后,首先去静安区法院执行局要求协助执行,但法院执行局以不负责清场为由拒绝协助。执行庭的仝法官告知,占用房地产的桂志遥在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的日期之后,又与被执行人上海巴沙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十八年的租赁合同。桂志遥占有案涉房地产属于民事实体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执行局管不了。随后执行法官通知我们,执行局朱局长要亲自调解,解决此纠纷。这次调解在朱局长主持下进行,朱局长指出要保障社会稳定,因为我竞买的该处房地产还有二押、三押,二押三押他们都是不要命的(有录音为证),让我作为买受人出一部分钱,申请执行人浦东发展银行出一部分,税务局由法院执行局再沟通一下,减少一部份过户税费,就解决了社会稳定。我们问朱局长,我们出多少钱合适?朱局长说出多少钱你们定,后三方进行了商讨。但仅第二次抵押的抵押权人桂志遥就要价三千万,第三次抵押的抵押权人张美胜还没提出要求。对静安区法院执行局以及桂志遥提出的这些无理要求,我无法接受。该房地产所有权是我合法竞拍所得,拒绝承担如此不合理的要求。
在协商不成后,我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静安区法院立案庭先是以该案系执行遗留问题为由,不予立案。经再三力争,虽然给予立案,但一审、二审都以该案系执行遗留问题,相继裁定驳回起诉。
目前此案已申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真切期盼能得到法律公正裁决!
桂志遥不仅非法侵占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765弄8号1-6幢工业房地产,并且分户出租收取租金一年多。
我依法竞购来的产权,却无法行使产权人应有的权益,不仅遭受暴力的层层阻碍,更是申诉无果。我到底错在哪?
刘子玉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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