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巴中3月15日讯(记者 李桃)近日,记者从巴中市工商局获悉,在巴中工商局以“红盾春雷行动2018”为契机,围绕“净市场、护民生、促发展、助脱贫”为主题开展的“净市场”专项整治中,巴中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实名举报和省工商局、市纪委交办,成功查处巴中市某单位违法发布广告行为案,处罚6万余元。
据了解,2017年2月下旬,袁姓广告主通过与巴中某单位广告中心业务员口头约定,在该单位平台投放某药品的视频广告,并向该业务员提供了一份该药品的电子版本广告审查批文,由于是电子文档,该批文没有药品证书、药品使用说明书等批文附件。同时袁某提供了两个时长分别为150秒、151秒的涉及该药品的电子版本视频广告。该单位据此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在其所属平台的凌晨时段对两个涉及该药品的视频广告进行轮流滚动播放。
据悉,该单位在其平台播放的药品广告,其播放的视频广告内容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同时在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中出现“只需60天都能治好、我敢保证治一个好一个”、“五脏同治百病消”等明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情况下仍予以播放。且在未认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致使该药品视频广告在未经审查或内容不实的情况下进行播放,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
据介绍,2017年6月初,该单位基于与巴中某医院广告业务的长期合作关系,免费邀请巴中某医院参与策划、设计、制作了某栏目,并于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8日在该单位所属平台进行播放。该栏目名为介绍健康、普及医疗知识,但节目从头至尾通过语音、视频、字幕等形式充斥对其广告客户巴中某医院的医疗服务、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广告宣传,该栏目尽管对其参与方巴中某医院未收取费用,但其实质是为获取更多广告合作的交易机会。
经查,巴中某单位发布某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该单位利用某栏目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巴中工商局于2018年1月12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为6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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