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涉民间借贷纠纷呈“井喷式”增长,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加。巴州区人民法院近期组织民商事资深法官专题调研分析了去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新情况和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审理措施。
一、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新情况和问题
1、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该院2016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933件,2017年受理1141件,比2016年增加208件,增长22%,其中新收983件,审结1084件,调撤结案497件。今年头2个月受理该类纠纷案件290件,其中新收233件,比去年同期增加49件,增长26%,审结101件,其中调撤45件。
2、借贷行为发生的主体范围较为集中。借贷主要发生在民间个人与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商、劳务承包商、酒店业、商品经销商之间,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大多“老板”依赖民间、高利借贷资金经营。此类案件约占60%以上,比重较大,存在诸多潜在隐患。
3、发放借贷主体多为中老年人群。该类纠纷70%左右产生在该群体之中。中老年人经过长期积累后“衣带渐宽”,拥有较充裕的资金实力,但其习惯和熟悉传统的投资交易市场行为,部份老年人具有投资盲目性、“冲动型”、“从众型”特征,容易上当受骗。
4、借贷数额巨大。该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小微案件较少,单个案件动辄上万、数十万,甚至涉几千万的案件也不鲜见。如巴中名噪一时的“步步高”鞋庄老板冯某某、房地产老板薛某某,借贷债务分别达790万元、1亿余元。
5、借贷交易习惯上“五花八门”。在借贷行为中较多出现“口头约定”、“借款合同假签为买卖合同”、“借款主体混同”、“高利、复利”、“非法借款合法化”等现象,如赌博中的“放水钱”等,致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相关证据难以认定。如原巴州区清江信用社客户经理匡某某采取“假贷真借”手段,骗取133人借款4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6、高利贷现象较为突出。该类借贷约定利息收益普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较多借贷约定的月利率动辄超过3分、5分,甚至1角、2角,超出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7、债务违约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极易放大。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放缓下行,金融杠杆政策收紧,众多的“小老板”受到的冲击大,资金链容易发生断裂,引发偿债危机和广泛恐慌,导致法院受案“暴增”。亦出现“暴力收债”和假借借贷融资之名,转化为非法吸存、诈骗犯罪之实的情况和问题。如轰动全市的兴文“富婆”苟某某,借贷和诈骗金额达1490万元,涉及37名受害人。
二、 产生的原因分析
1、社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民间闲置资金存量大,合适的投资渠道狭窄受限,致使民间借贷这一“立竿见影”的渠道非常活跃。受国内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缺少资金,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这些年民间借贷市场呈现“放贷主体多元化,参与主体全民化”的特点,前些年“一窝蜂”成立了众多的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经过几年折腾,现在大多都倒闭了,摆下了一个又一个的“烂摊子”。一些“放水钱公司”、“地下钱庄”应运而生,还催多众多“职业放贷人”,导致高利民间借贷产业化、规模化,引发和遗留了众多的矛盾纠纷。
2、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转化。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常与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交织或转化。一些民营企业老板往往因民间借贷承诺高息回报,后因经营不佳,无力偿还借债,最终触及或转化为上述犯罪。如何准确把握这两者间的界限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3、中老年人易于盲从和上当受骗。受经历的历史年代、教育的局限和影响,中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人存在“轻信”、“从众”、“固执”、“传统”等心理和行为表现,往往容易受所谓媒体宣传、“官办”、“正规公司”、“惠民项目”等花样的盅惑而上当受骗,最终造成“人财两空”。
4、涉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协调配套。我国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较少,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总体上呈较为严厉的压制态度,但与近年来国家逐步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导向存在不协调之处,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亦影响对案件证据的认定和处理结果。
三、对策建议和审理措施
1、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金融秩序监管治理力度。进一步清理、整顿投资金融市场、机构,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公安机关强力开展专项行动,彻底铲除“地下钱庄”。强化银保监委、人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有效监测监管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形式、偿还情况,营造正常合法的市场秩序。
2、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对符合多原告一被告,利息超过5%以上,被告下落不明等疑似“放水钱”的纠纷,建议商请公安机关先行审查,辨别借贷性质,有效避免法院成为非法民间借贷的讨债工具。审理中注重查清借贷是否有用于赌博、吸毒和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审慎审查借款本金和用途的真实性,矫正“合法”借条中的高利贷行为,依法剔除高利和复利金额。
3、审慎认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一是对借条上明确了利息,但利息约定超出同期银行借款利率4倍的,依法按照4倍规定裁决。二是对借条上未约定利息的,按照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情形处理。三是对不约定利息,但双方定期更换条据,将利息以本金的形式写入借条的,应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审查证据的力度,注意查清有无欺诈、胁迫手段,依法作出裁决。
4、落实“高危人员”管控措施。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监控信息网络平台,对涉嫌发放高利贷行为的人员实行严密监控,掌握其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及时有效查处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巴州区法院 佘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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