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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一个纸团竟致八人获刑……

www.bz518.com  时间:2018/5/16 来源:巴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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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自古以来都是中国人的处世之道。古人云:万事以和为贵。在面对纠纷时,人们也大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方式,尽力保持与他人的和平相处。可谁能想到,一个小小的纸团竟引发多人拳脚相向并最终导致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日前,巴州区法院刑庭依法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八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事情的原委还得从2017年10月6日这天说起。

  【基本案情】

  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数(巴州区某娱乐会所店长)与朋友在巴州区蓝湾国际滨河路一烧烤摊处吃烧烤时,将纸团扔向同在此处吃烧烤的程西等人的桌子上,引起程西等人的不满,双方发生争执、抓扯。胡数因此受伤,心生不满,便电话联系巴州区某娱乐会所接待台服务员何小红,让其通知被告人黎道带领所有男服务员前去帮忙打架。黎道遂用对讲机通知被告人黄进苏及被告人苟、张、符三人带领所有男服务员到大厅集合。黎道、黄进苏随即带领服务员苟、张、符、屈、庞等人赶往该事发地点。此时,胡数正在与程西、罗晓明发生抓打,胡数在黎道等人赶至现场后,指使黎道等人殴打程西。黎道、黄进苏等人遂冲上前围着程西拳打脚踢。致使程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程西本次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

  被告人胡数、黎道、屈成、黄进苏、庞子豪、张世翔、苟诚志、符明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数、黎道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数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八名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胡数、黎道、屈成、黄进苏、庞子豪、张世翔、苟诚志、符明超均犯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一审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被告人胡数有期徒刑十个月;

  判处被告人黎道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处被告人屈成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处被告人黄进苏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处被告人庞子豪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处被告人张世翔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处被告人苟诚志拘役三个月;

  判处被告人符明超拘役三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四种情况:(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该案中,胡数等八名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一定程度的伤害,等待他们的必定是法律的惩罚,实在得不偿失。(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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