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上午,巴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岳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19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岳某军在明知巴中市巴州区巴河八子河段(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禁渔期及禁渔区的情况下,私自采用电网捕鱼的方式捕捞各种鱼类,被当场查获,同时查获电瓶1台、电捕鱼器1台、充电器1台、渔船1艘、渔网5张等作案工具及已捕获的各种鱼类52.9斤,造成了环境污染及渔业资源损害。
检察机关认为;岳某军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同时,岳某军的行为破坏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的破坏,致使生态环境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
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控辩双方也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岳某军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将综合全案证据,择期宣判。
下面,小编带你掌握这些知识点。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 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时间是禁渔期?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川农函﹝2019﹞100号规定:长江流域(全省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什么区域是禁渔区?
禁渔区是全面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或禁止部分作业方式进行捕捞的水域,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经济鱼类、虾蟹类或其他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在其产卵繁殖、幼鱼生长期、索饵育肥和越冬洄游季节所划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水域。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巴府办函﹝2017﹞106号规定:巴河巴城段(枣林青滩电站大坝至光辉镇李家湾闸坝段)河道内,全年实施禁渔禁捕,无捕鱼网具和捕捞行为。
禁捕的工具有哪些?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
禁捕的方法有哪些?
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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