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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居住证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www.bz518.com  时间:2020/9/8 来源:巴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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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为加强全市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9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巴中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及方式
有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住所、
连续就读的可申领
根据《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按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报人可持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申报;或通过手机添加“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微信公众号自主申报;或通过互联网“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自主申报。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入职(学)日期、入职(学)单位、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住址等信息。
《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原则上由本人提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巴中市全日制办学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实行每年签注制度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办法》规定,受理居住证申领一般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单位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全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审验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证;不符合条件或提供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
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前的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持证人享"同城"权利
家人可在持证人居住地
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可在居住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困难对象还可以享受相应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另外,在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同样享有权利,对符合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政策的依法纳入救助范围。
除此之外,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还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非法骗取使用将追责
个人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办法》规定,根据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办理居住地城镇户口的情形,不予办理居住证。
“对存在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公安机关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办法》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了规定。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篡改居住证信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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