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热线 张维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修订后的《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2年评选一届,增设个人奖,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质量创新推广专项补贴资金,同时明确了监督机构,进一步规范了评选程序,对异议处理也作出专门规定。
已开展三届“市长质量奖”评选
2012年11月,《巴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出台,首次设立市长质量奖,到2014年11月,修订为《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迄今为止,已开展三届“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全市共9家企业获奖,奖励180万元,为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追求卓越、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14年修订以来,原《办法》已运行6年,评审机构也发生了变化。此外,原《办法》仅针对生产经营企业评选,范围单一,削弱了质量激励政策的影响力,还存在申报条件较高、监督力度不够、异议处理不畅、评审程序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等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负责人罗天阳介绍,基于上述原因考虑,我市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为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及专项补贴资金 修订后的《办法》共7个章节、41条规定。在奖项性质上,明确市长质量奖为巴中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奖项,是公益性质量激励政策。每两年评选一届。
在授奖对象上,《办法》提出,重点为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巴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每届总数不超过3个;增加了对促进全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奖励,每届总数不超过3名。
在奖励方式上,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组织20万元、个人2万元的质量创新推广专项资金补贴。获奖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获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再给予质量创新推广专项补贴资金。 在评选组织方面,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市市场监管局。
设立监督组对评审过程和获奖后实施监督
《办法》明确,将设立监督组,重点对评审过程和获奖后实施监督,保证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督促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保持荣誉。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受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协助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获取奖项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人员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获奖后续监督上,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收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收回荣誉证书、奖牌,追回质量创新专项补贴资金,并公开通报。
《办法》还对异议处理作出专门规定,异议受理的机构为评审办,应于收到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个人提出异议应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并出具实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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